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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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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转自(zhuǎnzì)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(zhòngyú)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(yǐlái)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(dǎjī)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(xiāochú)社会治安潜在隐患 保障(bǎozhàng)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(dù)先生 来到青原分局(fēnjú)富田派出所 该手雷系杜(xìdù)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发现(fāxiàn) 随后一直放置在家中(jiāzhōng) ▲发现手雷(shǒuléi)的小河边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村长”走访活动(huódòng)时 宣讲了非法持有、私藏(sīcáng) 枪支弹药的(de)严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临(miànlín)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(jiǎngjiě)后, 还有这个‘定时炸弹(dìngshízhàdàn)’。” 想起了(le)多年前捡到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(jiāodào)富田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 开展(kāizhǎn)“缉枪治爆”工作 主动上交手雷(shǒuléi)的行为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(rén) 主动联系(liánxì)公安机关并上缴 ▲该手雷(shǒuléi)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(fēnjú)治安大队 按规定(ànguīdìng)安全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(guǎnlǐfǎ)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(mǎimài)、运输(yùnshū)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(wéifǎn)枪支管理(guǎnlǐ)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(yǒugōng)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(dì)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(guǎnlǐ)规定(guīdìng)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(yīfǎ)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(fēifǎ)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的(de)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(zàochéng)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(de)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(zhíjiē)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分局(fēnjú)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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